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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民初字第147号
        原告曹志华。
        委托代理人郭呈广,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玉生。
        被告获嘉县华园外国语学校,住所地:获嘉县东环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王福成,校长。
        委托代理人朱军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志华诉被告张玉生、获嘉县华园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以证据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玉生、获嘉县华园外国语学校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志华撤回对被告张玉生、获嘉县华园外国语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81元,减半收取25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胡文安
        审 判 员  齐文霞
        人民陪审员  秦法全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孟 姣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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