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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我为群众办实事——无偿搭乘人受伤,驾驶人是否要担责?

          发布时间:2022-12-22 10:21:16


            近日,bat365在线登录_外围365bet网址_365彩票app下载不了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案。让被告张某疑惑的是,原告郭某无偿乘坐自己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为啥自己还要承担了赔偿责任呢?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张某驾驶未登记车牌的电动四轮车载着无偿乘坐人原告郭某与被告户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损坏,张某、郭某均受伤。事后交警队认定张某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户某应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郭某无责任。后郭某将户某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和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损失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户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户某对保险公司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对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原告系无偿搭乘被告张某的车辆,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应当适当减轻张某的赔偿责任,张某在其承担责任的基础上按7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宜。

            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4万余元,被告户某赔偿原告损失近1.6万余元。被告张某应赔偿原告损失2.6万余元,因其已经支付原告2.7万元,故张某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

            本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非营运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问题。

            本案中,被告张某存在未登记车牌、未按规定让行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过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被告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郭某在乘车过程中,张某未收取原告费用,原告在本案事故中属于好意同乘,张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是指行为人出于助人的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自己车辆的行为。好意同乘作为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体现了相互扶持、互帮互助的美德。如果在好意同乘过程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广大群众互相扶持、善意助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既保护了无偿搭乘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行为人(施助人)的权益,维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弘扬了助人为乐、互相帮助的传统美德,积极倡导了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责任编辑: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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