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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取同工同酬、婚姻自由,解放了妇女才能撑起革命的半边天

        发布时间:2021-05-14 10:27:08



            回首百年峥嵘岁月,红色闽西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揭开了崭新一页。

            1929年,红四军二次进入闽西,战军阀、打土豪、分田地,建立起闽西革命根据地。在这里,以毛泽东为代表的共产党人进行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探索实践,建立了早期法治机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形成了一整套优良法治工作理念和工作作风,开创了“红色法治”工作的先河。

            走得再远也不能忘记来时路。时值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我们再走闽西红色司法路,重拾岁月长河中,那一朵朵镌刻着红色法治故事和优良司法传统的珍贵浪花,在实地感受、追寻红色司法印记中,缅怀党的法治工作光辉历史,传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一入闽西,满目群山嵯峨、树木蓊郁。

            春雨撒过的山间云雾腾绕,扑面而来的温润气息沁人心脾。

            然而,百年前生活在这里的人们却因为疲于生计,无心享用俯拾即是的旖旎风光。

            由于山多田少、人烟稠密,闽西地区的粮食产量无法满足百姓的实际需求。兼之地近海滨,易受外货侵入的影响,当地物价更显昂贵。

            为了补贴家用,大多数农家要以经小商或手工作为副业,劳累终日。妇女也被贫困所驱、迈出了家门,与男子一道劳作,扛起了家中的半边天。

            谁说女子不如男?女子们干起活来,也是一副蓬勃热闹的景象。她们在外肩负起与男子同等的生产任务,对内还要忙活家中一切琐碎的事务,却没有因此获得更为平等的待遇。

            “龙岩、上杭、武平、长汀等县女工工资比男子少一半,永定女工只得男工工资三分之一,至于旧礼教的束缚与家庭的压迫仍与其他一样,因此闽西妇女在生活上确比男子更苦。”在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妇女问题的决议案中,记者看到了这样一段心酸的描述。

            在旧社会,妇女往往在地位上受到轻视,即使如男子般承担起养家的重任,也依然在薪资待遇方面无法获得公平、有效的保障。

            家中的她们亦被简单认定为生育孩子的“机器”、料理家事的“保姆”,甚至在不堪忍受包办婚姻,遭受冷遇、暴力后,囿于旧礼教的束缚无法自由离婚。

            反映妇女遭受不公正待遇的漫画。

            深知妇女问题的紧迫、复杂性,红四军入闽后即展开了有关调查研究,1929年7月15日,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妇女问题的决议案,确定了包括“领导广大妇女群众参加斗争”“引导勇敢进步的妇女参加各级政权机关”“党应帮助妇女解除旧礼教的压迫”、党及政权机关判决离婚的原则等12条关于妇女运动的任务与工作路线,有效保障了当地妇女在就业、参政、婚姻等方面的权利。

            决议案奏响了闽西苏区女性争取自身解放的交响曲。

            “这是闽西革命根据地发布的第一份专门针对妇女问题的法律文件,是我党在详细分析了当地的自然状况、社会经济状况以及闽西妇女生存现状的基础上制定的。”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法院院长曾学明介绍说,该文件推动了闽西苏区的妇女解放运动,为之后一系列保障妇女权利的法律文件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紧随而来的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了包括《劳动法》《婚姻法》《保护妇女青年条例》《保护老弱残废条例》在内的共计16个法案和条例。

            其中,《劳动法》明确规定妇女例假期工资照发,《婚姻法》规定“男女结婚以双方同意为原则,不受任何人干涉”;“寡妇任其自由结婚,有借端阻止者要严办”;“不准禁止、强迫与煽动妇女离婚,违者严办”等,字字句句蕴含着闽西苏区维护妇女权利的不懈努力。

            尤为引起记者关注的是《保护妇女青年条例》,该条例虽然只有寥寥7条,却意义深远。

            “禁止虐待童养媳,并废除妾媵、童养媳制度”;“女子被压迫为娼妓者,自行解放,恢复其一切自由,其馆主或鸨母的财产分与娼妓”;“绝对禁止贩卖女子为婢妾娼妓,违者枪决”;“取消蓄婢制度,一切婢女即行解放,并由主人给与工资以维持其生活. 禁止翁姑、丈夫虐待妻媳,违者按情处分”……

            “这是根据地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妾媵、童养媳、娼妓、蓄婢等旧社会的陋习进行了彻底的否定。”龙岩市博物馆馆长吴锡超表示,妾媵、童养媳等陋习是古代男权社会对妇女压迫的集中体现,具有强烈的不平等性。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反抗压迫、争取自由平等的斗争中,断不允许这些陋习的存在。

            解放随之赋权,女性方能独立。

            为此,《保护妇女青年条例》规定“禁止妇女参加革命者处罚”,首次明确了妇女作为革命者的主体地位,拉开了鼓动妇女齐心革命的序幕。

            不久之后的1930年5月,闽西第一次各县妇女联席会议通过了《对妇女工作的详细规定》,列举了妇女参加革命的9点建议,包括 “妇女加入红军游击队”“妇女组织慰劳队、看护队”“妇女起来参加政权”“妇女武装起来保障土地革命胜利”等内容。

            这些建议与当时的红色政权建设、军队建设、武装斗争密不可分。被解放出来的妇女经历了思想洗礼、反叛与斗争,俨然成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土地革命的一支重要红色力量。

            也正是因为那段不屈不挠勇敢抗争的革命岁月,才让新时代的中国女性愈发独立坚韧,展露出比任何时期都要自信、勇敢的姿态。

            参考文献:

            《闽西苏区法制工作概述----法制工作概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作者:雷蕾丨图:上杭县人民法院古田法庭提供丨资料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龙岩市博物馆丨编辑:陶羽黛

        责任编辑:w    

        文章出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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