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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8-07-17 15:04:18


                                            

                                                     摘    要

            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是以审判委员会制度为基本,其展现的是刑事审判这一块内容。任务是总结刑事审判经验,对刑事审判进行宏观指导。该制度在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产生的缺陷与矛盾也是明显的。我国设立该制度虽已走过很长时间,但还并不完善,在理论上仍有争议,在适用上还有诸多不足,需要建立更多的配套制度解决其价值、功能、定位问题,且要完善其议事规则和会议程序来助其茁壮成长。

                            关键词:刑事审判组织;审判委员会;审判制度;司法改革

            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存在的几十年间,确实是集思广益、凝聚了资深法官的智慧与心血,而且发挥了保障司法公正、抵御了某些干扰,也有效避免了一些违法案件的出现,提高了审判效率和案件质量,符合“公正与效率”原则。该制度有利,但是也有弊端,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说也一直是学者研究的一项法律实践问题。近些年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以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春风吹来及法院各项工作的不断进步和发展,通过不断的调研与分析,发现该制度在发挥重大作用的同时,在其他各个方面上还存在着一些这样那样的问题,而且表现的越来越突出,这是急于完备的重要任务。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优点与不足分析出来后,关键就是如何完善与改革该项制度,这也是学者和法院内部不断研究和探讨的问题,这也引起了笔者本人的关注,笔者在文章里也会着重研究讨论。

            一、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发展与功能

            (一)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产生与发展

            1、基本理论概念。审判委员会制度是我国多种司法制度当中的一大创新。它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采用民主集中方式,对法院业务庭办理的要案、难案、大案一起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而合议庭对其决议应当服从。同时它还有一项任务是对审判工作进行总结和宏观性的指导。该制度是这么多年来通过大量审判工作才总结出来的经验结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通说认为其是一级审判组织。其规则与程序是以审判委员会制度为基本。其发展也以该制度发展为前提和基础。相当于“母与子”的关系。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一般包括刑事类、民商事类、行政类等案件,该制度只不过是以刑事审判为中心的,是多项工作中的一个具体业务领域。它是具体规定刑事审判庭审理刑事案件时,遇到那些大案、疑案、难案、要案等,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一系列制度规定。

            2、发展历史进程。它的发展差不多可以一直追溯到上世纪的30年代,一路到现在也是经历了十分曲折的过程,才成就了这一具有辉煌历史记忆的独特司法制度。通过对该制度的历史研究,认为其产生与发展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初期阶段:1931年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后又发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八年抗日、解放战争,是该制度的萌芽出土和雏形的时期;(2)成形阶段:新中国成立到社改时期,这是关键的时期,奠定了该制度之后是否可以继续发展;(3)受冲击阶段:反右扩大化至“文化大革命”结束,因历史问题该制度在这个时期止步不前,甚至受到打击破坏;(4)确立与完善阶段: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这个时期该制度地位得以巩固。下面详述新中国成立后该制度的发展:(1)1950年左右召开了新中国第一次司法工作会议,这一次会议明确了审判委员会各项规定,详细列举了刑事审判难题提交上会讨论的初步的规定。(2)之后中央还通过了《人民法院暂行条例》,细化了它的设立及委员的组成,把之前一些模糊的规定进行具体化。(3) 《人民法院组织法》里面明确了该制度的性质结构与领导形式。(4)1955年最高法院召开了其历史上首次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这次会议形成了刑事案件讨论规则及相关工作制度。之后,各地的法院也效仿最高法的路径,在一段时期都组建了自己的审判委员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制度。随后在运行当中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一段时间的实际运行情况的调研,对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会议规则、人员配备、案件讨论范围、纪律制度等不断进行完善改进。

            它几十年根植于中国司法体制之中,牢不可摧。可以看出它并非偶然与盲目中产生,而是经历了中国近现代社会的政治制度、司法环境、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实际现状才逐步形成和稳定下来的。

            (二)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功能与效用

            该制度是我国这么多年来通过审判工作的总结和审判经验的丰富,形成的成果,是很具有中国色彩的一项制度。每位委员在开会时地位是平等的,不论是院长还是庭长,也不论是普通的委员,每人只能表决一票,分量相当。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个人的聪明与才智,起到“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的效果,依靠十几个或者更多委员团结的合作,发出一项正确缜密的决定。可以加强法官的专业化素养,倒逼办案人使案件得到公平正确的判断。使得办案人明白应该严格依法去审案,只有这样其断案判决才可能被审委会肯定,才不会影响个人成绩,并形成最终的完美判决。办案人也只有在工作之余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各方面的能力,才可能办好案,才能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才敢拿着自己办理的案件上审委会对弈。该制度的存在,使法官们在本来就繁重工作中找到一个依靠,他们面对各方各面的压力时有审委会分担,能够让他们大胆放心的按照法律规定来审案。刑事审判法官们在具体办理某些棘手的刑事案件过程中,可能会有顶不住外部的压力的时候,这时将案件提交审委会去定夺,能够减少个案中存在的对办案人的人身攻击与外来危险,可以起到对办案人的保护作用,使法官在案件处理上自身卸下了包袱,无压力才能有动力,可以放心静心去办案。该制度在总结刑事审判经验方面也发挥着不可小视的作用,给刑事法官更多的工作信心。

            二、目前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运行路径

            (一)向刑事审判委员会提交讨论案件的类型

            1、各级法院讨论案件类型概况。在提交讨论的案件范围中,不同层级不同地方的法院规定会有不同,它们往往会制定自己的会议规则,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修正和改进。(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是提交的刑事案件都是具有全国重大影响类或者应当走最高法程序的案件,也会对各地法院刑事审判进行制度性规定和引导,甚至有的案件会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一个脚印,成为之后审理该类案件的参考案例;(2)各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在全省具有重大影响及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并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规则范围内,根据本省各方面综合情况,对发生的刑事案件作进一步规定,并且对下级在遇到不知如何处理的案件时,给予指导;(3)各地中级法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是在其地级市有重大影响和新类型的案件,并指导本院刑庭和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4)基层人民法院处于老百姓的身边,在战场的最前方,大多数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只有一部分案件才由上级法院审理,所以,基层法院面对的刑事案件是比较全面的,其讨论案件类型,在下面详述。

            2、基层法院讨论案件类型归纳。以笔者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为例,需要提交讨论的刑事案件一般包括:(1)刑事庭在开庭后无法形成合理意见并建议提交讨论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可能会判处缓刑、管制、免除刑责和宣告无罪的案件;(3)可能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重大案件;(4)涉及到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犯罪的案件;(5)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案件处理有可能引起社会严重不稳定的案件及新类型案件;(6)按照规定进行再审的案件;(7)检方认为需要并提起抗诉的案件;(8)上级法院指令本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需要听证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其他案件(9)发还重审案件及上级法院改判案件是否存在差错问题(10)对合议庭成员在办案时有违法情形是否追究责任。

            (二)目前刑事审判委员会组织讨论案件程序和方式

            1、会议前程序的安排。笔者以本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为例来阐述, 刑事案件准备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办案人应让书记员定期将所需要的材料交负责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登记,由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予以安排上会的具体时间,并通知承办人,逾期提交的将顺延到下次会议。诉讼案件需提交材料主要有审理报告(需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及引用的法律条文、合议庭评议笔录复印件(需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签字)。延期审理案件需提交材料:延期审理申请表(需庭长及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需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签字)。延期审理案件需填写刑事案件延期审理申请表,申请表内容应填写完整,包括从立案之日,审理过程中的每一个节点时间,如送达起诉状副本时间、鉴定扣除审限时间、开庭时间等,并由庭长和主管领导签字同意。

            2、特殊类型案件程序。对于需要延期审理的刑事案件提交上会讨论的,主审人需将延期审理报告和延期审理申请表在开会前向审委会委员们各发一份,使得委员可以先行了解情况。刑事案件为避免发生冤假错案,应当掌握好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并在审理报告中将刑事案件的揭发和侦破情况交待清楚,审理范围不能超出指控的范围。

            (三)刑事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其他刑事方面的工作

            刑事审判委员会一般还要讨论和决定以下有关刑事方面的工作和问题:研究刑事办案质量;讨论确定向上级请示有关刑事政策与法律的问题,并通过有关请示报告;院长任审判长的回避问题;制定刑事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规范;其他还需讨论的事项。

            三、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缺陷和弊病

            (一)法律规定层面的缺陷

            1、调整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备。不论是在法院组织法里还是在刑、民、行政等程序法里面,都没有对它的会议性能、人员配备、程序进行、讨论规则、责任范围等作出规定。最高法院于1993年在一次审委会上的工作规则里仅是对最高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和程序作了规定,对于下级法院如何开展这项工作却没有进行规定。最高法院在2010年曾针对这项制度出台了一个规定,相对之前而言,这次规定对各级法院审委会讨论案件和审判中的重大问题需要遵循的程序作了基本规定,但对更加具体的擅长刑事案件的委员任职、回避等事项没有规定,突出了讨论刑事案件工作的法律规定还很不完备,所以,对于这一长期存在的制度的发展是很不利的。

            2、讨论案件的范围随意性较大。近些年来,虽然最高法院前前后后有对审委会工作规则和相关实施意见,以及讨论案件的范围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有些法院自由决定什么案件可以上什么案件不能上,将可以提交的案件范围随意扩大,无限度的加大本来不属于而强加来的工作量,也造成了合议庭认为自己一有拿不准的案件,就采取踢皮球的方式,去找审委会解决。笔者所在地的法院近三年来,平均每年召开的会次数均在55次左右,平均下来每周都要召开一次,每次会议提交的刑事案件都在2至3件,而且近段时间越来越多。讨论案件的数量每年占到全部结案数量的十分之一,使得讨论的案件数量过多,会议召开的效果变差,甚至有的案件上会成为走过场,这绝对影响到了审委会的本来目的,使得审委会变得随意、不严肃。

            3、制度设计不完备 。一是委员平时都忙于自己的行政工作或审判自己手中的案件,都没有参加提交讨论案件的开庭和审理,仅仅是在开会时听汇报、看材料等短时间内,就要十分草率的对案件下定义,这明显违反了亲自审理的原则。形成了事实上的不审理就要发表判断意见的现象。委员们对案情的了解和把握不是通过自己开庭亲历体验得来,而是依赖办案人的汇报,依赖于经验和材料,且在短时间内听取承办人审理报告的汇报之后,就对案件处理进行表态,会出现认识上的偏差。

            二是按最高法院有关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委员在讨论案件时如果发现自己属于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觉回避。当事人认为委员应当回避的,可以提出申请,这仅是形式上的规定。但实际中当事人对委员的详细情况及讨论案件的情形是不清楚的,如何行使回避权利没有具体的模式,一旦无法行使申请的权利,使得委员回避制度无法在实践中切实执行。

            4、实质性质定位不严格。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而非行政管理组织,其工作重心在审判上,这是其实质性质。但目前把其认为是行政化很明显的组织,使得其已经成为法官争抢的一个职务,认为进入审委会是对自己业务水平的肯定,也称得上是资深法官了。而法院对其人员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时往往与该审判人员的行政职务挂钩考虑,这部分委员平时很少从事具体的审判工作,仅是对管理的部门进行管理,且很少亲自承办案件,召开审委会时发表的意见单一片面、不准确,不能真正起到对案件进行把关的关健作用,一半委员成了戴着审委会委员帽子的摆设。由于委员数量有限,使得一些没有较高职务但有较深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法官很少能被提请任命为委员进入审委会,这很大程度上打击了这些法官的积极性,也是对该制度的不负责任,影响了审委会的整体业务素质,扭曲了改制度的实质性质。

            (二)制度实施层面的缺陷

            1、不利于落实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审判委员会讨论刑事案件,会中可能出现不同意见,但最后结论是以组织名义作出的,而非由哪一位委员作出,所以一旦出现违法情况,责任归属很难确定。而且会有很多委员抱着不需要承担责任的态度在审委会会议上对案件发表不负责任的意见,使得严肃的会议成了儿戏,这不利于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落实。

            2、工作制度不规范。审判委员会日常工作是很琐碎和繁杂的,本来应当有一个系统化的制度,但往往制定的规定都太笼统,不细化不完备,没有一个科学的的操作规程。同时,对同一案件的讨论次数和报告时间无准确限制,同一案件多次提交反复讨论却达不成一个合理决定,且无期限限制,使得汇报人说明案情时也找不到重点,浪费了时间,影响了案件的质效。在对不同业务庭提交案件的规定上也没有统一规定,使得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交杂混乱的提交,使得会议效率低下,效果变差。

            四、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路径与完善对策

            该制度在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其所产生的缺陷与矛盾也是明显的。我国设立该制度虽然已经走过很长时间,但是还并不完善,而且缺少对外学习经验,在理论上仍有很多争议,在具体适用上还有诸多不足。 目前我国刑事审判组织中的审判委员会制度还不成熟,需要建立更多的配套制度助其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在具体适用方面还有很多显而易见的不足,应当解决其价值,功能,定位之首要问题,完善其议事规则和会议程序。

            (一) 关于完善刑事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工作结构的路径

            1、突出该制度工作重心。一是将其工作重点转移到总结经验和指导工作上来。建议新一年开始前专门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要规划确定本年度审判总结计划,并把任务分到每个委员。对专职委员,由于其为院领导,综合事务比较繁重,不利于其“专职”的身份,所以应不安排或尽量少安排他们太多与审判无关的工作,为其“减负”,保证他们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于审委会日常工作上,突出其专职委员的作用。明确每次会议召开时间和表决方式。法院应当专门出台一项议事制度,对审判委员会的大到性质特征,小到会议纪律等进行详细规定,把刑事、民商事、行政等案件的提请讨论的规定加以规范,而不能有案就提请。在开会议案时,委员应不受职务高低发表真实意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记录人员应记录在案。严格按照审判管理流程对案件进行讨论等等。

            2、优化成员组成结构。即改变审委会委员与行政职务相链接的习惯,要敢于动刀子改革,免去一些年龄偏大而又是非法学毕业的委员,将一些年富力强、理论扎实和经验丰富、无行政职务的优秀人才或资深法官吸收到审判委员会队伍之中,提高整体的专业素质,树立良好的法官形象,更好发挥其作用。细化组织构成。在形式构成方面,建议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对审判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标准作出明细化规定。积极研究出一个合理方案,就是吸收一些真凭实干的法官、在相关审判领域有专长的年轻干警进入审判委员会的可行性,着力增强整个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加强会前会后准备工作。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情况归类统计分析制度。召开会议时,除书记员记录外,研究室还应派专人对讨论的意见进行记录,会后将提交的案件的进行归类统计,排号存档、定期进行调研分析。审委会的决定也由研究室发出,办案人应到研究室领取决定书 。会后要向审判人员定期通报审判委员会近期的工作情况。除此外还应统一案件次数的编号,以便与以后查找。建议:“年度+第*次审判委员会”为编号,方便审判委员会工作部门定期对讨论案件情况进行汇总,便于对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审判经验总结要以审判委员会名义下发文件,并发送至业务口人员手中,供审判人员在具体办案中执行。

            4、完善任职与工作规则。进一步完善委员任职条件及工作规则,建议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司法解释,把制度落实到实处,做到有章可循。要求召开会议讨论案件时,承办人参加会议的同时,参加案件合议的审判长要列席,所在庭的庭长也可以列席听取情况。承办人汇报之后,审判长对承办人的汇报认为需要补充的,可以发言补充。分析案情后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成员(少数人意见)在必要时也可列席会议陈述自己的观点,审委会根据情况也可以要求他们参加。认为需要邀请同级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会议的必须按照法律有关的程序办理,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听取他们的意见。严格管理委员的出勤率、重视发表意见的情况,主持或参加讨论以违反职责等情况要记录在案。对委员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并将委员履职评价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挂钩,对无故缺席和迟到者进行通报批评。

            5、明确委员职责和纪律。由于这些委员往往在法院的级职较高,属于领导人员,所以,其纪律性不好控制,如果不严格要求,会出现消极对待会议的情况。建议纪检组监察室制定纪律条例,对每次会议召开情况要进行跟踪。对失职行为看后果大小进行问责,并将委员履职评价与平时业绩考核和提拔重用挂钩。对无故缺席和迟到者进行通报批评。委员自己也应当严格要求自己,把该做的工作做好。

            (二)关于改进刑事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案件讨论的建议

            1、改进案件讨论方式。改进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方式,提高讨论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的质量和效率。首先,现在一般都是在室内召集开会,所采取的方式也都是“纸上谈兵”,所以要改变只在会议室听取汇报的方式,由承办法官开庭前通知审委会委员,委员要亲自参加案件庭审活动中,甚至对于一些特殊情形的案件,可以到现场办公,走访当事人,之后再对案件进行集中讨论。其次明确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负责案件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的责任,审判委员会主要就案件法律适用发表意见,对此负责。日常事务应专门安排一位法律专业毕业的人员负责,把各庭材料准备齐全的案件或者有关事项的材料整理好;录成登记表和排期表;打电话或发短信方式通知有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对于刑事案件,在讨论时,按照“承办人简明扼要报告”→“委员依职务由低到高的顺序陈诉个人意见”→“无序自由讨论发言”→“按照本人意见表决”→“根据发言总结结果,形成决议”等进行,也可以中间再穿插其他简短程序。《审判委员会笔录》应该分为刑事、民商事、行政等类型。笔录中必须完整地体现召开会议时的真实情节,真实再现出当时过程中的透明度与民主度,笔录应当让参加人确定后签字,否则在笔录上不予签字。

            2、制定落实个案研究规则。对不同案件的讨论应加以区分,有的可以一次决定,有的可以多次研究,制定一个具体个案讨论期限,解决一件案子多次研究、研究多次却做不出决定的问题,以提高工作效率。

            3、加大审判指导和案件总结。刑事审判组织的审判委员会通过讨论案件发挥职责,但这只是其工作的一部分,而其更重要的是回归其本质属性,即对刑事审判的指导和对工作的总结。还要定期将一些好的庭审做法、有关注度的案例,形成规范性文件,然后下发到审判人员,指导刑事审判工作,统一裁量标准。

            4、设立专门委员会讨论制度。在正式召开审判委员会之前,设民事、刑事、行政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由各自擅长领域的委员参加,建议由5人组成,对需要讨论的案件需由专门委员会提前进行讨论研究,形成结论后交由审判委员会作为参考。目前笔者所在地的法院正在研究主审法官会议制度,将主审法官会议作为审判委员会的前置程序,只有在主审法官会议上通过的案件才能上判委员会讨论研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过滤掉那些没有必要上审判委员讨论的案件,以便将精力用到关键地方。

            5、完善讨论案件的回避制度。首先还是要继续实行委员主动回避制度,同时,凡是符合规定且已经确定将要上会讨论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参会的审委会委员基本情况及当事人享有申请委员回避的权利,依照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回避的理由必须正当,否则不予采纳,从制度上对当事人申请委员回避的权利予以落实。

            (三)对刑事审委会制度的展望

            司法改革热潮中,审判委员会制度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又引发了新一轮理论碰撞的研究浪潮,更多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加入到了这个行列中。该制度如何继续存在与发展将是我国有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其从发展到实施之日起至今,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社会各界及法学学者对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提出的的问题多多,质疑种种。该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实践性和操作性较强,若想深入研究该课题,除了要像研究其他选题一样对理论知识熟知外,还应当深入实践当中,以找出解决问题的钥匙。新的时代要在传统的基础之上用新的视角去重新看待问题,在认真的学习过以后,发现该制度在理解过程中的盲点和适用过程中的缺陷,并提出了自己的改良设想,对该项制度有一个美好的展望。

        责任编辑: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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