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交通事故中原告主张的受损车辆损失应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法官的观点、认识存在一定的不同,意见也各有不同。
第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应得到赔偿,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第3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应当包括间接损失。因此,交通事故受害方车辆修复期间所造成的停运损失,应视为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其他重大损失,侵害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受害人不应得到赔偿,依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公安部[1991]113号文件第3项之规定,财产损失只规定了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因此,停运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保护。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受害人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方式计算。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在交通事故中造成以上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6条、公安部[1991]113号文件第3项之规定,财产损失只规定了直接损失,而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对停运所造成的间接损失不予保护。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本办法已经废止),应适用《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受损车辆的损失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