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无效的,应当作出确认无效的判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行为不属于无效情形,经释明,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的,应当继续审理并依法作出相应判决;原告请求撤销行政行为但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撤销(或确认违法),在程度上只是一般违法;确认无效,则须达到“重大且明显违法”因而自始无效的程度,二者确有所不同。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经审理认为属一般违法,也会在履行释明义务等程序事项后作出撤销或确认违法的判决;对于起诉请求是撤销或确认违法的,经审理认为是无效的,也会判决确认无效。因此,无论原告的请求是确认无效,还是请求撤销(或确认违法),法院通常都会对是否违法以及违法程度作出全面的审查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