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首次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出了“美丽”的目标要求,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总体格局。今年5月18日至19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系统完整的提出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议上指出,总体上看,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出现了稳中向好趋势,但成效并不稳固。提出的六大原则指明了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方向,提出了通过构建生态文明体系建成美丽中国的两个阶段目标,并强调要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作为民生优先领域。今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打好污染环境攻坚战、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为加强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笔者于2011年3月到所在基层法院行政庭从事行政审判工作。2016年7月份,辖区中级法院发布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新乡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本院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保障国有企业改革脱贫攻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审判工作中,紧紧围绕党和政府工作中心,切实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通过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各类案件,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近三年来,共审理、执行涉环境资源案件300余件。通过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行为,有效威慑了潜在的污染行为人和资源破坏者。通过追究民事责任,促进了被污染环境的修复改善和自然资源有序开发。通过行政审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信息公开,又通过对合法行为的确认和支持,行政非诉强制执行,引导行政相对人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承担相应行政责任。通过裁判文书上网、发布典型案件、上街宣传等形式,扩大了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效果。同时,笔者也注意到,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关键期、攻坚期,之前的环境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提出的六大原则中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还有一定的距离。人民法院在今后的审判工作中,应该如何服务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笔者认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与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最根本的出发点和切入点。
一、 生态文明建设与司法保护的关系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和空间。进入新的时期,人民群众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生存环境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环境就是民生,青山、绿水、蓝天就是幸福,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将人类在美好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充足生活条件的权利确定为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主要是环境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刑法、民法总则、环境保护法、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仅使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得以具体化,而且为环境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可以直接适用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现实的审判活动实现对国家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环境权益的保护。
(一) 深刻领会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质和内涵
今年5月18日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正式提出和确立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形成了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准确把握和理解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内涵实质,对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是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惠的民生福祉。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指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就是幸福。深刻揭示了生态环境与民生的关系。回答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指向问题。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二是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是统一的自然系统,是各种自然因素相互依存实现循环的自然链条。这个生命共同体是我们人类生存的最根本物质基础。说明环境保护不能单纯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树立防、治、保并举的建设理念,让生态文明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这回答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方法要求。
三是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这回答了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是生态环境文明建设的制度保障。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就是按照“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整体思想。健全各项制度。这牢牢抓住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牛鼻子”。
四是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是践行者、推动者。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需要全体中华儿女团结奋斗,每个人积极参与。只有人人担负起生态文明的责任,从我做起,珍惜资源,保护环境,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美好目标才能变为现实。这回答了生态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阵地和根本措施,全民行动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和保障。
五是坚持谋求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人类是命运共同体,建设绿色家园是人类的共同梦想,保护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维护能源资源安全,是全球面临的共同挑战,任何一国都无法置身事外,需要各国同舟共济、共同努力。国际社会应携手同行,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共建清洁美丽的世界,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习近平总书记的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将加强生态环境治理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为全球可持续发展道路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论。
(二) 司法手段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人民法院担负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责。近几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但目前环境形势依然严峻,存在一些亟待破解的难题,这必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司法保护生态环境。
人类的一切生产生活活动与生态环境善息息相关。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事关人类健康幸福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但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发生。一些地方黑臭水体、河流污染、湖泊富营养化问题依然严重。长期的工业化建设,使一些地方土壤污染面积扩大,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加重。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人民健康、制约经济持续发展,而且已成为引发社会矛盾的燃点和国际关注的热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的重大变革。习近平总书记对建设生态文明高度重视,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因此,实现这样的变革,必须依靠制度和法治,必须加强对环境的司法保护。环境资源审判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力量,在改善环境方面发挥着起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 环境权益的司法保护
人民法院担负着法律实施的重要职责,在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必须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的政治站位,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把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到实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态环境和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
一是以人民为中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对公正环境资源司法保障的需求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保障环境权益,努力实现环境正义。坚持污染者治理、损害者赔偿、开发者养护、受益者补偿的原则,严厉制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合理分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有效防控环境风险和生态安全隐患,充分回应人民群众在环境、安全方面对呼吸清洁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享有良好生态环境的新期待。重点审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对于涉及面广、危害程度深、社会影响大的生态环境保护的违法行为,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所做的合法制裁措施。
二是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落实防、治、保并举的审判要求。人民法院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应着眼于生态文明建设总布局,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灵活适用法律,针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损害后果重、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不就案办案,采取赔偿、补偿、修复、养护、治理等方式,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是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有赖于最严格的执法和司法作保障。人民法院在刑事、民事、行政审判中,应加大对各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决打击与预防并重,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的惩治和教育功能;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不能以牺牲环境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因为社会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可能需要花费十倍百倍的高昂代价,因此应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自然资源的民事责任;依法审理环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环境公益诉讼等行政案件,监督支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
四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通过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公开开庭、庭审直播、公开宣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监督执行等措施,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有序参与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广泛开展巡回审判,强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注重对社会关注度高、具有示范意义的环境资源保护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五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思想,共建美好地球家园。人民法院在环境资源案件的审理中,要充分尊重和适用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国际条约,积极承担国际责任和义务,推动落实减排承诺。
二、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一)环境资源审判现状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从2016年起按照中级法院要求,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纳入审判日程,重点抓了以下工作:
一是畅通环境资源案件立案渠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环境资源案件。如对涉及bat365在线登录_外围365bet网址_365彩票app下载不了环境保护局、bat365在线登录_外围365bet网址_365彩票app下载不了城乡管理局的环境资源非诉执行案件,因数量多,立案庭加班加点,利用下班时间、休息日对该类案件集中登记立案,及时输入流程信息。
二是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惩处破坏环境资源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主观恶性大的犯罪行为,防范和减少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的发生。
三是妥善审理好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法律责任。
四是依法审理环境资源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加强对环境资源领域行政不作为案件的审理,督促执法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对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保护力度,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依法审查环境资源行政非诉案件,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先后对bat365在线登录_外围365bet网址_365彩票app下载不了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的70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涉案标的达170万元。
五是积极搞好环境资源审判的宣传工作,营造浓厚氛围。主动上街宣传,使人民群众知悉配合、理解支持。参加新乡中院组织的环境资源审判新闻发布会,我院一件典型案件在发布会上向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
(二)环境资源审判不足之处
通过深刻领会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精神实质和丰富内涵,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笔者认识到,虽然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有了一定的开展,但还有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代环境司法理念还没有树立起来。环境资源审判中注重了刑事打击、追究民事责任、政府信息公开和履行行政法定职责的裁判,但对污染者治理、开发者养护、预防、修复以及公众参与环境资源审判的基本理念注重不够。
二是专门审判机构没有构建。没有实现环境资源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不能准确把握各类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彼此联系,不能协调因同一行为引发的不同类型案件的衔接,裁判尺度达不到统一,未能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
三是环境公益诉讼审判工作未能有效开展。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但这方面审判工作停滞不前,未能实现环境权益保障公众参与度。
四是环境资源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未建立起来。行政调解、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纠纷机制解决环境资源纠纷的作用发挥不够,诉讼和非诉讼解决机制中相互衔接、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作用有待加强。
五是环境资源审判的专业化职业化不高。目前,各类环境纠纷案件分散在刑事、民事、行政等不同审判庭或者审判团队,不能有效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专业能力,没有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资源知识的法官,办理该类案件的法官专业知识不强。
三、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服务和保障
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上了更加重要地战略地位,为生态文明的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目标和路径。最高人民人民法院出台27条意见,明确了我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保障性,对新时期的绿色司法进行了系统阐释。笔者通过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为应切实找准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结合点和着力点,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努力取得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最佳实效,打好生态环境保护攻坚战。在当前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上下几个方面:
(一)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将绿色发展理念作为环境资源审判的行动指南。在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环境资源法律制度,处理好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协调好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加强预防原则的适度力度,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行执行措施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可借鉴成熟的经验,如实行环境资源保护禁止令制度,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下发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再次现场检查,仍不改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环保禁止令,强制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对环境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或者难以修复,或者对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极大威胁的,应发出环保禁止令,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最大限度修复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资源所需要的费用进行评估,并制定修复方案;行政第三人、刑事被告人保证在一定期限内按标准将被破坏的环境资源恢复原状,并依评估结论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如逾期不能恢复,则保证金抵作环境修复费用;在其不能恢复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委托第三人代履行。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环境治理体系,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重大典型的宣传,让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知悉,理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积极意义,消解不必要的抵触心理;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结合,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
(二)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提升环境权益司法保障专业性。201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我们应以此次法院机构改革为契机,根据当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特点和司法审判需要,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或者审判团队统一行使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在审判机构建立起来的基础上,培养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资源知识的法官,努力打造专家型法官队伍,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完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推动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由同一个业务庭或者专业化审判团队归口审理的模式,准确把握各类诉讼案件的审判情况和彼此联系,统一裁判尺度,实现对生态环境的全方位保护。
(三)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继续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案件,实行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着力解决好以下问题:1、当事人诉权保障不足的问题。因环境资源审判涉及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立案难问题仍然存在,应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加强释明和引导,落实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畅通环境资源案件立案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2、关注当事人诉讼能力不对等问题。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对原告的法律专业能力和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依法适用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解决环境侵权举证难的问题。依法适度强化能动司法,体现法律对环境资源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对受害人的适度倾斜保护。3、责任承担方式不适应的问题。生态环境易破坏和难修复的不对称性决定了修复的重要性。因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的裁判难度大,应遵循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裁判方式,积极探索包括行政罚、生态修复责任、替代恢复补偿等在内的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环境修复责任方式,促使义务人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4、关注预防性功能的发挥问题。加大预防原则在环境资源审判中的适用力度,注意发挥行政审判的预防作用,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环境资源损害难以恢复的行为,依法及时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或者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消灭在源头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加强环境权益司法保障公众参与。支持社会组织、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省级政府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诉讼。在法律框架内探索激励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与被告相比在资金能力、举证能力等方面处于弱势,应探索减少原告诉讼成本,加强社会组织诉讼能力建设,调动社会组织的诉讼愿望的方法,从提高社会组织维护环境公益意识、加强专业人才建设、拓宽公益资金来源等方面,提高社会组织提起和参与公益诉讼的能力。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五)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评价、引导作用,增强社会公众环保意识。继续做好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案件审理、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监督执行等工作。加大环境资源审判的公开工作,充分运用各类媒体,通过庭审直播、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社会关注度高、具有标志性案件的环境资源保护重大典型案件等形式,宣传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和参与意识。在全社会营造支持法院依法裁判,支持行政机关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
结语:空谈误国,实干兴邦。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我们指导开创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新局面,为新时代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和行动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27条意见从审判理念、体制机制、司法理论、裁判规则、专业审理队伍建设等方面对我国环境资源审判提出各项要求。只要我们在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中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一定能够完成时代赋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历史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