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正确认识“执行不能”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到2018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扞卫司法权威、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更是司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长期无法执结的案件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主要表现为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或外界干预执行等,以及法院自身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力、执行失范的情形。解决执行难就是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全部或绝大部分得到及时有效执行。另一种是客观条件下无法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情况下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也无法执结,这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
事实上,即使一些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因法院执行权力有限、资源有限,再加上某些客观性因素, 也可能得不到100%执行,当然,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推进以及执行信息化的实现,上述问题将逐步得到解决。而那些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根本就是“执行不能”。据了解,在全部执行案件中,“执行不能”案件占比在40%至50%之间。
在法院的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群众不能正确认识“执行不能”的情形,他们认为只要法院没有按照申请及时执行到位,就是“执行难”。由于不能正确认识“执行不能”,给法院及执行法官造成非常大的困扰,并影响了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有的人一味无理由信访甚至缠访、闹访;有人不信任法院甚至仇视法官,与法院形成对立状态。
因此,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群众必须正确认识法院执行的局限,破除“执行万能”的习惯性思维。
二、执行不能风险的表现
执行中可能产生的“执行不能”风险很多,主要有以下五种:
一是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涉执行工作司法解释,在执行案件中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查找被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有义务向法院提供、举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因此,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财产状况,法院依职权也无法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下落,申请人将承担暂缓执行甚至不能执行的风险。
二是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法院经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将会导致剩余欠款得不到清偿或对于剩余欠款的执行时间过长,造成部分执行不能的风险。
三是被执行人破产的风险。当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案将依法中止执行。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申请人将承担不能得到全额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而终结执行的风险。
四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异议的风险。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执行申请人将面临该执行被中止、解除或撤销的风险。
五是被执行财产无法处置的风险。当出现被执行人财产经拍卖、变卖程序后无人竞买,虽有财产但因种种因素不能处置等情形时,将会导致执行不能。
三、如何防范执行不能风险
除了诸如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交通肇事等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造成的执行不能风险外,在日常生活及市场交易中,有很多执行风险是可以通过采取各种方式积极予以防范的。
一要积极防范市场风险。无论是在商业活动,还是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必须随时保持市场风险意识。比如:在进行商业投资前,应先考察投资对象,详细了解所涉行业,考察投资项目是否有前景,是否存在欺骗的可能性;在出借钱款前应对借款人的经济及信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查,不要贪图高利息而丧失本金,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而有效的担保等等。总之,在任何社会活动中,都要树立起风险意识,从最坏处打算,并留下对自己有利的书面证据(包括对方的身份信息、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并约定诉讼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这并非多疑,而是对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
二要有财产保全意识。从决定启动诉讼程序开始,就不要因为担心诉讼风险,从而不考虑财产保全,而是要充分运用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程序保全财产。虽然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交纳一定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但权利人应该注意,如采取了财产保全,将有效地防止对方转移、隐匿、毁灭财产,可以“高枕无忧”地进行诉讼,若案件胜诉了,即使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也有已被保全的财产可供执行。
三要有继续举证意识。申请执行人要消除“向法院申请执行后什么都不管了”的错误思维,要积极主动参与到法院执行。一方面,及时了解掌握执行过程,另一方面,积极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时向法院提供。法院确实应积极寻找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财产,但仅靠法院的力量有时是不够的,申请人也应当积极查找并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确切下落和可执行财产线索,切实配合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最终实现自己的债权尽到最大的努力。
四要有执行底线意识。司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藩篱,如果通过司法仍无法实现自己的权益,那么权益的实现将更加困难。中国的老百姓都极重面子,在文化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表现尤为凸出,在他们看来,被告上法庭,甚而法院上门讨债是一件非常不光彩的事情,往往对此存有很大的抵触情绪,即使有履行能力,仍抗拒履行。因此,就发生纠纷的老百姓而言,不要轻易选择司法强制力去实现权利,可以先尝试用沟通协调的方式,用对话代替强制,这种方式也许对于某些纠纷来说,不失为一种最佳选择。当然,这仅是少数,当这种方式无法维护权益时,还是应当果断的选择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重点提示
对于“执行不能”终本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法院每半年都会集中在线上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执行难”案件,即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抓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悬赏公告,
公布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执行干警们
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
即使“执行难”,也是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明白,
理性认知 “执行不能”,
理性看待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