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执行不能
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二、“执行不能”案件的表现形式
一部分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最终程序终结的案件。
另一大类为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下,这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执行不能”案件的类型
当前,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并进入执行程序,面对复杂多变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迎难而上,积极破解“执行难”,坚决撕掉“法律白条”,但一些“执行不能”案件的存在,着实让执行干警无力可施。
一是无保险兜底,交通肇事后无力赔偿的交通肇事类。
二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财产,胜诉却拿不到钱的高息借贷类。
三是“僵尸企业”无力赔偿的经营风险类。
市场经济存在风险,而“执行不能”就是这种风险的具体体现之一。做生意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签订合同有可能得到履行,也有可能履行不了还被拖入诉讼;打官司有可能胜诉,也可能败诉;拿到一份胜诉的裁判文书有可能得到执行,亦有可能‘执行不能’。
四、遭遇“执行不能”该怎么办
对“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目前,法院对待“执行不能”案件有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终结执行。法律规定,当具有下列“执行不能”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被执行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二是终结本次执行。法律规定,在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报上级法院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是司法救助。执行程序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在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法院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国家根据相关规定对其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的一种救助行为。
有些申请人对终结执行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存在很大误解,认为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后,自己的案件就被束之高阁、置之不理,其实并非如此。
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的,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且申请不受时间限制。法院每半年都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法院会依职权主动恢复执行。
重点提示
对于“执行不能”终本案件,法院可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法院每半年都会集中在线上发起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有财产的,立即恢复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执行难”案件,即被执行人有财产、有履行能力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执行不了的案件,“执行不能”案件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
造成案件“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
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此类案件也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胜诉债权。
抓失信被执行人,
发布悬赏公告,
公布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执行干警们
一直都在竭尽全力,东奔西走地查探,
即使“执行难”,也是在全力破解!
希望大家明白,
理性认知 “执行不能”,
理性看待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