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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死亡伤残赔偿金统一标准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8-05-10 16:19:29


            近年来,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等类型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往往围绕受害方是否城镇人口或农业人口的而产激烈争议,最终在裁判结果上会出现了城镇人口与农业人口“同命不同价”的现象,当事人往往对此不解或提出质疑。在日常办案中,对受害人户口性质的认定和向当事人解释认定的依据已成为困扰审判人员的一个难点问题。

            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身份直接关系到赔偿数额的多少,最主要表现在死亡伤残赔偿金的赔偿数额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8条(二)项依据受害人的户籍类别,将受害人分为 “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受此规定影响,在此以后受害人的户籍类别成为对受害人分类并适用不同标准进行赔偿的依据。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取代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从而成为审理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第25条、第28条、第29条、第30条在规定中将受害人分类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据此适用不同的标准进行赔偿。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该标准的适用尺度宽严不一,标准不同,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相同情况下按照城镇标准赔偿一般比农村标准高出2倍还多。以我省农村为例,2017年公布的上年度我省农村居民年人均收入为11697元,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为27233元;死亡伤残赔偿金计算下来,农村居民为23万余元,城镇居民为54万余元,城镇居民比农村居民要高出31万多元。这样过于悬殊的结果,不但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质疑,导致司法公信力丧失,引发社会问题。

            我的意见是,应逐步统一城镇与农村死亡伤残赔偿金认定尺度与标准,实现公民不分户籍性质,均能获得相同数额的赔偿权利。理由:首先,从人权角度看,任何人的生命价值都无法用金钱衡量,人权都应得到相应的尊重,在法律上应同等保护和对待。受害人死亡或伤残后,只是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补偿受害人近亲属因失去亲人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此,不管什么人,其生命价值应该是一样的,不存在高低贵贱之别,没有轻重贫富之分。因此,死亡伤残赔偿金也不应该因人而异有所明显区别。其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平等地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不能因身份、职业、地位不同,而在法律上受到差别对待。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理应受到法律平等地尊重与保护。第三,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城镇化建设和发展的加速期,大量农民从农村涌向城市,进城务工、经商、就业的农民越来越多,城乡差别不断缩小。各地正在积极户籍制度改革,多数省份已取消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的划分。2014年7月30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就是要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推进城乡一体化和城镇化建设。因此,按照城镇与农村标准分别计算赔偿标准就失去了根基,已不能满足当前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四是从发展趋势上分析,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适用统一标准是未来法治的发展方向。我国目前适用的主要是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该解释对农业人口与城镇人口的划分,沿用了计划经济下城乡二元化的体制,带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的色彩,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已不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尽管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对云南省高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对农村人口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作了规定,但规定的条件比较原则,实践中不易明确把握。同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限制较多,绝大多数农村居民不可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获得相应赔偿。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比之前的司法解释有了一定进步,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就意味着统一交通事故中,农村居民可以和城镇居民按照同一标准获得赔偿。可以看出,我国立法正在逐步取消城镇与农村的差别对待。

            综上,建议农业居民与城镇居民在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金等赔偿费用时,适用统一的标准计算。受当前我国各地具体经济发展情况限制,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统一标准还有一定困难,可以在省一级行政区域,按照由省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人均平均收入为标准计算赔偿费用。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bat365在线登录_外围365bet网址_365彩票app下载不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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