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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08 10:31:02


            一、问题的由来

            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民间资本也变得十分活跃。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递增的趋势,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占有非常大比重。而其中有相当多的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夫妻双方。也即债权人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夫妻双方列为被告,主张权利。

            而这其中又会经常遇到欠条或借条上是配偶一方出具,配偶另一方抗辩称该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这可能是事实,但近年来,从审判实践发现,夫妻合谋逃避夫妻共同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也日益增多。由于在事实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分歧,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合议庭之间的裁判规则不一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出现大量的不同法院不同认识,同一法院不同法官的判决不同。

            实践中很多案例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夫妻一方对外举债的情形,对借款目的、用途不加区分一律“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衍生出许多新的问题。如男方为替哥哥偿债而借款,一、二审及再审均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导致女方上访不断。又如债权人仅以配偶一方作为被告起诉,法院也判决本人偿还,但在执行中却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配偶另一方为被执行人,查封、冻结配偶另一方的财产,导致配偶另一方上访不断。如何正确理解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成为急需解决的实践难题。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现行法律规定

            1、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该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以下几个特征:1、时间性,必须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2、用途特定性,必须用以夫妻共同生活;3、债务性,除非夫妻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

            2、但《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的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突破了时间性这一要求,即婚前一方所负个人债务也可能转化成夫妻共同债务,即该债务满足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配偶一方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3、同时《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 条第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该规定弱化了夫妻共同债务用途特性,强调了身份特性和时间特性,即只要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情形均应认定成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婚姻法》解释(二)第 24 条不仅规定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规定“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 条第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的,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5、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复函》规定,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48号)规定: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原则

            上述法律规定,展现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1、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前个人所负债务,如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3、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形的,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4、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5、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四、审判实践中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要点

            1、审查夫妻共同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2、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3、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4、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严格审查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不符合的坚决不予支持。

            五、结语

            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bat365在线登录_外围365bet网址_365彩票app下载不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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