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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录音证据对还款事实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7-12-06 10:40:16


            生活中有很多人借钱后偿还现金,因为碍于情面,却没有收回借条或者让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情况,为以后留下了隐患,一旦出现纠纷,十有八九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诉讼中往往因为缺少还款的证据,而难以胜诉。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3月6日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中指出:“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直到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才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人民法院应确认其具有证明力。从此,私自录音才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在审查录音的证明力时,需要注意审查录音的合法性,如录音的时间、场所、采用的手段、对话时当事人的精神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一个比较广泛的概念,范围不能放得过宽,否则不利于合法取证,审判实践中应掌握在侵犯隐私权方面和采取强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采用窃听技术和收到取得的录音、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进行录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涉及非案件当事人隐私的录音、当事人在受到威胁或者强迫情况下的录音、 当事人在神志不清情况下的录音,在取证手段和真实意思表示上都存在瑕疵,不具有合法性。只有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内容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道德,也不侵犯他人隐私权的录音才能作为合法的证据。

            另外,还应审查录音内容与主张事实的关联性。录音内容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录音一般是一方当事人有备而为,是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因此,录音方提出的问题,应当是明确的、直接的,得到的回答也应当是明确和肯定的,只有对话内容清楚地涉及录音方所主张的事实,录音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对具备关联性的录音证据,如对话内容不能直接证明诉讼主张的事实,则不具有证明力、问答中一方哼哼哈哈、答非所问、含糊不清、既不肯定也不否定的答话,不能视作为对方承认,也不具有证明力。录音中只有直接、明确地反映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对话内容,才能起到证明作用。

            此外,录音证据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来运用,案件主要事实靠录音证据证实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其他辅助性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并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审查认定各证据的证明力。只有利用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录音证据,才具有证明力,单独的、不能排除疑点的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bat365在线登录_外围365bet网址_365彩票app下载不了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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