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浅析婚姻案件中和谐的重要性

          发布时间:2017-11-28 10:22:15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社会,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2005年以来,党和政府提出将“和谐社会”作为执政的战略任务,“和谐”的理念要成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过程中的价值取向,我们既要追求个人自身的和谐,更要追求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建设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家庭是和谐社会的主要不可缺少的元素。在新的历史时期,承接和弘扬中国自古所崇尚的和为贵、和为美的和谐社会理想,建设好和谐共治的和谐社会,正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追求的目标。

            最近几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所占比重最大,并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的终结意味着家庭的解体,家庭的解题与在国家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离婚案件居高不下,值得令人深思。

            目前的婚姻状况,一方面反映了人们对婚姻自由的认识的进一步提高,对婚姻质量的重视,同时也反映了一些消极的、不健康的现象。通过对各地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统计,逐年增长的离婚案件,进一步分析离婚中呈现出的新特点及探究审理离婚案件中存在问题的相应对策。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缺席判决的比例增大。因一方当事人外出,或在异地工作,去向不详或下落不明而提起诉讼的离婚案件增多,且这种案件大多都集中在农村地带,或者当事人一方留在农村或农村双方进城务工。夫妻双方为摆脱贫困的农村家庭生活外出打工挣钱,结果却因受不了外面社会的诱惑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人民法院往往只能通过公告送达文书,以缺席的方式判决结案。

            2、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案件比例增大。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女性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高,她们实现经济独立,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不再通过婚姻依赖男性。自我感觉不好时,就以没有婚姻基础、感情不和等理由提出离婚诉讼。

            3、近年来,通过诉前调解,使双方和好的案件减少,调解不成功,进入到诉讼当中,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案件减少。在收集的案件中,大部分案件当事人态度决绝,坚定要求判决(或调解)离婚。

            4、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农村生活收入提高,财产逐渐多起来,离婚时要求对方分割财产的纠纷也呈抬头趋势;城市居民离婚案件,涉及房屋分割案件增多,且双方都对房屋主张所有权。

            5、诉讼中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的案件增多。经济发展,收入增高,更多家庭一方出现外遇等现象,有30%的原告要求对方因外遇等原因而赔偿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失。家庭暴力、恶习导致婚姻亡案件增多。一般以男性居多,他们酗酒、赌博成瘾,不顾及家庭,许多女性为摆脱生活困境,便通过离婚来摆脱生活中的不如意。

            4、快结快离现象增多。人民法院所受理的离婚案件中,双方婚前没有深入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未能建立共同的生活理念,导致生活中不和谐增多,不到一两年,甚至几个月就起诉离婚。且这类案件多集中在二十多岁的年轻人。

            二、审理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1、当事人对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举证,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对这四个方面要联系起来加以观察研究,正确认定夫妻关系是否还可以继续延续下去,这是法官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根据。主张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一方应当提供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的证据。

            2、当事人一方是否有过错,分析当事人过错有哪些,性质是否恶劣,是否属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等情形,分析过错方是否有改过意愿,当事人过错是否导致婚姻不能继续。

            3、亲子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好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子女年龄,父母双方经济状况及对照顾当事人对照顾子女的意愿,由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按照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在夫妻双方都不放弃时,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其它情况一般会判给经济好的一方,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支付子女成年(18周岁)前的抚养费。

            4、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分割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要根据法律法规,财产的复杂情况,做出合理判决。

            人民解决好婚姻诉讼问题,才能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好和谐共治的和谐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追求的目标。

        责任编辑:侯杰    

        文章出处:bat365在线登录_外围365bet网址_365彩票app下载不了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10575911 位访客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