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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位置: 队伍建设 -> 纪检监察

        加强司法体制改革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之浅见

          发布时间:2017-09-13 10:15:19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治国目标。但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司法不公乃至司法腐败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民群众对司法日益增长的期待还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因此,要改善现行司法机制中存在的诸多缺陷,进行司法改革势在必行。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正在全面展开。但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将发生一些结构性改变,与之俱来的则是廉政风险点的变化和转移。如果监督措施跟不上或者不能落到实处,就有可能在廉政风险的防控方面出现缝隙和漏洞。如何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同步推进廉政机制建设,如何在实现的同时能够做到让审理者公正司法、廉洁司法,是我们不断探讨以寻求解决的课题。

           一、我院司法改革后的基本情况

           根据“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维护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的要求,我院初步入额法官44名,其中从事领导职务的入额法官6名,其中院长承办案件10%,其他领导职务的承办案件35%;从事审管办、研究室、立案庭、执行局保留入额法官5名,承办案件根据上级法院相应规定另行制定;实际完全从事审判法官33名,承办案件100%。而我院年审判案件约7400余件、执行案件约2500余件;截止今年6月底,我院审判立案4553件、执行立案3320件。司法改革后如何同步推进廉政机制建设,司法裁判如何统一尺度,杜绝暗箱操作;如何提高裁判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网络舆情效果的统一;如何提高法院的公信力、法律的尊严;等,对廉政风险防控提出了更大的考验。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可能出现的廉政风险

           1、发生廉政风险的可能性增加。司法体制改革以后,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权和裁判文书签发权同时归入额法官。但倘若遇到法官业务能力较低或者法官的主观恶性增加,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增加,那发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廉政风险可能性将会大大增加。

           2、发生裁判不公的几率可能性增加。司法体制改革后,入额法官人员少案多的矛盾在近期内是不可避免的矛盾,案件的考核要求也必然造成法官的调解时间减少、判决案件增加。草率结案,裁判不公的几率增大,进而影响案件的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甚至案件造成网络舆情的炒作。

          3、裁判案件尺度的不统一可能性增加。司法体制改革后,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承办法官履行的审判职责中,负责指导法官助理起草裁判文书,并直接签发裁判文书,案件缺少了改革前由庭长、院长层层把关和审批环节,由于受法官个人水平、素质高低的限制,在案件裁判尺度上不容易保持同一尺度,这个裁判尺度由谁来监督,没有相关的规定。同一尺度,也可作为纪检监察事后监督,界定故意、过失,追责的依据。

           4、法官助理、书记员隐形干预案件的可能性增加。案件承办法官主持或者指导法官助理做好庭前会议、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及其他审判辅助工作。法官助理、书记员必然在案件开庭前接触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他们对案件的自我评价及界定必然与当事人发生交集,这样就会造成先入为主,最后裁判法官与法官助理意见不一致,可能造成当事人误解的可能性增加。

           5、案件的上诉率、发还改判率增高引起的诉累可能性增加。由于裁判尺度的不统一,服判息诉率降低,包括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裁判尺度的不统一,可能造成判决案件上诉率增加,相应造成发还改判率增高,引起的诉累可能性增加。

           6、院、庭长对案件的监督界定的确立不明确。当前,院长、庭长的监督权和管理权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审判权之间尚存在一些没有理顺的地方。司法体制改革后,院、庭长不再签发本人未直接参加审判的裁判文书,但是,合理、适当的监督管理权有利于审判权的有效运行,有利于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有利于从法院内部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如果不能恰当界定院长、庭长审判监督权、审判管理权权力边界,就会妨碍或者侵害审判权的正常行使,阻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有效运行。

           7、纪检监察如何发挥审判权、管理权的事前、事中监督与干预案件的界限模糊。根据法官员额制改革方案,纪检监察部门不再保留法官员额,即现在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且具有法官身份的纪检监察干部不再保留法官资格。不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从事纪检监察工作,还要对案件的审判权、管理权进行监督,监督不当有可能干预案件,同时也不利于保证违纪违法案件的办理质量。

           三、加强司法责任制改革风险防控,强化纪检监察监督机制建设的几点浅见

           加强司法责任制改革风险防控,找准风险点不是目的,防控措施及落实才是根本。这就必须要规范审判权、管理权运行程序的公开透明,确保司法权在阳光下规范、有序进行。

           1、建立预入额法官要有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经历制度。增补员额法官前,员额法官到纪检监察部门从事纪检监察工作1至3年的工作经验。这样做的好处有,一是在强调法官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的同时,注重法官道德水准和纪律意识,建立公正廉洁司法的第一道防线,在工作中接触和处理违法违纪案件,有利于在今后的法官承办案件中对纪律和规矩心存敬畏;二是纪检监察部门不再保留法官资格,让具有法官资格的人员事先从事纪检监察工作,有利于保证违纪违法案件的办理质量的提高。

           2、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正在审理、执行案件方面的举报线索,违纪线索不明确的,将线索移交相关的主管院、庭长,发挥案件的事中监督的威力和效果,杜绝“三案”发生的可能;凡该类案件影响较大的,由院长依职权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让法官感受到案件中有监督。

           3、为统一案件同一裁判尺度,对案件进行有效监督,建议将基层院、中院近5年及当年的生效判决案件按照类型、类别建立内网平台数据库(不宜公开的除外),有利于法官与法官之间、基层院与中院之间在判决案件的裁判尺度上的同一和交流,减少案件上诉率和发还改判率。也有利于承办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案件意见上形成合力、互相监督。

           4、建议审判管理办公室按照案件类别、专业化审判团队裁判的案件进行案件评查机制,每月对已结案件实行类型化案件评查,对案件尺度、是否存在人为的故意或过失及法官考核等进行客观评价,从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5、纪检监察深化“三转”聚焦主业,从繁重的其他法院事务中解脱出来,加强纪检监察人员的轮岗交流。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职能上专司监督,通过各种会议、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干预案件留痕卡,全程跟踪案件审理、执行中发生的不廉洁行为;通过调阅案卷材料、谈话、函询等措施进行常态督查、检查,促使法官和辅助人员不敢为,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防止“三案”发生,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纪检监察干部原则上不应超过十年,进行调整交流,同时杜绝“灯下黑”。

        责任编辑: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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